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2】1号)、《江西农业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意见》(赣农大发【2012】5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运行管理,规范实践教学基地维持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维持费(以下统一简称基地维持费)是保障我校实践教学基地正常开展教学活动的专项经费,原则上用于已建成并投入教学使用的我校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 基地维持费使用范围
基地维持费指用于实践教学基地日常管理与运行的各项费用支出,具体包括以下科目:
1.管理费,用于支付实践教学用地租金、仪器设备小型维修维护、搬迁等费用;支付基地临时用工工资,具体实施参照《江西农业大学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赣农大发[2007]34号)。
2.小型工程项目,用于支付预算在一万元以内的装修、修缮等小型工程,具体实施参照《江西农业大学小型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四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年度所需维持费,由各基地所归属的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实践教学及运行的需要以项目形式申报。各实践教学基地负责人即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填报《江西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维持项目申报表》;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原则上每年三月份申报一次,特殊情况另行申报。
第五条 基地维持费按照“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批复各基地维持项目经费后,下拨至基地负责人账户。各学院分管院领导负责本学院基地维持费的使用管理,认真审核各项支出和报支签审,并督促负责人严格控制基地维持费的使用,不得超过教务处批复的经费总额。
第六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应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基地教学材料和物品,并建立台帐。凡使用基地维持费购买的材料及物品均应记帐管理。
第七条 基地维持费属专款专用,须全额用于各实践教学基地的日常管理与运行。教务处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基地维持费的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基地维持费的使用与报账手续,应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